近日,在一起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中,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关于委托购买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于∶
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BTC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此,本案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律师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裁定,符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应有之义。《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刘扬metaverse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