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字深度長文:2024年Web3生態全球國家或區域立法及監理總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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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不同國家或地區如何在技術創新與合規要求之間尋求平衡,同時總結對VASP 具有指導意義的經驗與策略。

*本篇內容節錄自 Beosin《 2024 年Web3區塊鏈安全態勢、反洗錢分析回顧以及加密產業重點監管政策總結》第二章節,完整版閱讀與下載:

https://www.beosin.com/resources/2024_Global_Web3_Security_Report,_AML_Analysis__Crypto_Regulatory_Landscape.pdf

萬字深度長文:2024年Web3生態全球國家或區域立法及監理總述

目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面臨各國和地區司法管轄不同步、監管成熟度不一致以及反洗錢(AML)指引錯位等多重挑戰。尤其是在虛擬資產合法性方面,不同地區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愈發顯著。一些區域監管的缺失或碎片化,使得全球範圍內的監管框架複雜且不協調,加劇了企業的營運壓力。

全球監管環境的複雜性與不一致性

頻繁發生的虛擬資產安全事件和合規問題推動了各國對立法及監管有效性的持續討論。然而,監管機構間授權與規則的重疊甚至衝突,為產業帶來更高的不確定性。這種環境迫使 VASP 必須具備靈活性,以應對參差不齊的監管要求,駕馭複雜的全球監管格局。同時,不同地區對監管標準的預期差異,導致 VASP 必須承擔更高的營運成本和資源投入,以實現合規目標。這種合規成本的不對稱,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全球化進程。

隨著全球監管標準化的逐步推進,企業需要製定長期的跨區域策略,以有效適應嚴格且信譽卓著的監管環境。例如,在遵循較高標準的管轄區,如歐洲、新加坡和香港,企業可藉助清晰的監管指引和政策支持,建構長期發展的合規基礎。

各地區監管發展的多樣性及其影響

各地區監管發展的成熟度,不僅與立法情況相關,還受到申牌成本、持牌要求以及後續監管力度的影響。一些司法管轄區對虛擬資產採取了嚴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的政策。這類措施在短期內確實能夠有效遏制非法活動和監管漏洞,但從長期來看,全面禁止虛擬資產的使用可能扼殺科技創新和市場活力。

同時,立法進展緩慢或監管缺失的地區,往往難以為技術創新和市場需求提供支援。在這種環境下,即使 VASP 嘗試引入先進的合規流程和反洗錢操作,也常常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框架而受限。相反,在監管更為清晰的先進管轄區,例如香港、新加坡及歐洲、中東部分地區,企業能夠在政策的指引下,有效率地推動業務發展和技術創新。這些地區透過稅務優惠、營商環境優化及 Travel Rules 的落地等方式,吸引了國際資本,並在全球虛擬資產產業中佔據了重要地位。

尋求監管與創新之間的動態平衡

在全球範圍內實現監管與科技創新的平衡,是推動虛擬資產產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模糊或不一致的監管可能對 VASP 的營運構成風險,但過於嚴格或不靈活的監管也可能抑制創新。理想的監管環境應能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穩定,同時為產業的長期發展提供空間。

如果 VASP 能夠在明確的監管框架下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降低不必要的合規成本,這將顯著提高他們在相關地區開展業務的動機。例如,香港和新加坡不僅透過稅收優惠和政策支持吸引企業,還透過教育體系的完善培養區塊鏈領域的人才。一些頂尖大學已經開設了區塊鏈技術課程,從技術研究到商業應用建立了完整的生態鏈。

推動Web3產業的發展,也需要結合地區實際狀況優化營商環境。例如,立法機構可以透過設立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來平衡創新和風險,讓企業在測試階段享有更多彈性。此外,區域間的監管聯盟或互認框架的建立,也將有助於降低跨境合規成本,為產業注入新活力。

全球監管與科技發展的協同

未來,全球虛擬資產產業的發展將取決於監管政策的協調與技術創新的進展。各國應透過包容性和彈性的政策設計,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激勵技術突破。尤其是跨國合作,將成為解決合規與監管差異的重要手段。例如,透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享 AML 數據及實務經驗,能夠顯著提升產業的整體安全性和永續性。

隨著全球化的加速,VASP 需要具備更強的適應能力,以因應複雜多變的監管環境。透過與政府、產業協會及科研機構的深度合作,VASP 不僅能夠在嚴格監管下找到發展空間,還可以在全球範圍內推動虛擬資產經濟的繁榮與成長。

接下來的部分我們將對全球活躍的監管國家或地區進行詳細分析,並聚焦在這些地區在虛擬資產監管方面的特徵與進展。這將包括對主要司法管轄區立法框架的梳理、監管政策的實施以及其對產業發展的影響。透過這些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不同國家或地區如何在技術創新與合規要求之間尋求平衡,同時總結對 VASP 具有指導意義的經驗與策略。這些洞察將為產業參與者制定全球化發展計畫提供有力參考。

香港地區

監管主體和法律

近年來,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與質疑。為因應虛擬資產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在香港經濟活動中日益受到歡迎這一趨勢,同時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積極推進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力求在Web3和加密創新領域佔據全球領先地位。香港政府透過發表《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及相應的反洗錢立法基礎設施,採取多機構協作的方式,正逐步建立完善的監管框架。香港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是批准和通過與金融市場有關的立法的核心機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均為有權監管機關,在監管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確保市場透明度與投資者保護並行發展。

香港政府於2022 年6 月引入了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 章)(《打擊洗錢條例》),要求所有希望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機構必須向SFC 申請牌照。該制度的核心政策之一是《反洗錢法》,這是所有 VASP 必須遵循的主要立法,以確保市場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2024 年 12 月 6 日,香港政府在官方憲報公佈了備受期待的《穩定幣條例草案》。該法案引入了一個為法定參考穩定幣(FRS)發行人量身定制的詳細監管框架,旨在將香港定位為虛擬資產領域的全球領導者。

最新監管動態

1. 證監會發牌

目前,香港 SFC 合法許可了七家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VATP)運營,分別是 OSL Exchange、HashKey Exchange、HKVAX、HKbitEX、Accumulus、DFX Labs、和 EX.io,另有 11 家申請者在等待審批。香港證監會的牌照名單有效地提高了虛擬資產行業的透明度,幫助公眾核實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請狀態,確保這些平台不會對其向證監會申請的情況作出誤導性或虛假的陳述。投資者應始終參考 SFC 提供的“已獲許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清單”,以降低潛在的投資風險。這表明,香港的 VASP 牌照制度正在迎接新的監管挑戰,同時也將檢驗香港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的健全性。

2. 穩定幣監管

2023 年 12 月 27 日,香港財庫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聯合發布了公眾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對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提出意見。隨後,在2024 年3 月12 日,HKMA 推出了一項名為「沙盒計畫」的創新措施,旨在為準備在香港市場發行穩定幣的實體提供一個試點環境,以便在相關立法正式生效之前進行監管決策的迭代。 2024 年7 月18 日,HKMA 公佈了3 家穩定幣發行人:京東幣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JINGDONG Coinlink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圓幣創新科技有限公司(RD InnoTech Limited)、及聯合申請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安擬集團有限公司(Animoca Brands Limited) 和香港電訊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2024 年 12 月 6 號,港政府公佈備受矚目的《穩定幣條例草案》,這是對穩定幣監管框架的一項重要進展。該草案旨在為穩定幣的發行、交易和使用提供法律依據,以確保市場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這項草案的公佈標誌著香港在打造成為全球虛擬資產領域的領導者進步,也為未來的數位金融生態系統奠定了基礎。

3. VAOTC 監管

2024 年 2 月 8日,香港政府發布了《有關規管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的立法建議》的公眾諮詢文件,該提案計劃建立一個由香港海關作為監管機構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以業務形式提供任何虛擬資產與金錢現貨交易的服務(涵蓋所有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必須獲得香港海關頒發的相關牌照,並賦予香港海關權力以監督持牌人在反洗錢方面的合規情況、執行相應的法定及規管要求。

4. 交易所交易基金

2024 年 4 月 30 日,香港推出了六隻現貨比特幣和以太幣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並開放交易,成為亞洲首批向散戶投資者提供以現貨價格交易加密貨幣功能的基金。其中包括華夏比特幣ETF(3042.HK)、華夏以太幣ETF(3046.HK)、博時HashKey 比特幣ETF(3008.HK)、博時HashKey 以太幣ETF(3009.HK)、嘉年華比特幣現貨ETF( 3439.HK)以及嘉實以太幣現貨ETF(3179.HK)。這些香港加密貨幣 ETF 具有獨特的實體贖回模式,讓投資者可以透過持有 ETF 份額間接持有加密貨幣。

阿聯酋

監管主體和法律

阿聯酋內閣決議 111 號將虛擬資產監管的權力賦予了阿聯酋聯邦金融機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SCA),支付服務相關則由阿聯酋中央銀行(CBUAE)監管。 SCA 在杜拜酋長國的管理職責則交由全球首個專門針對加密貨幣產業的監理機構:杜拜虛擬資產監理局(VARA),該機構負責監理杜拜酋長國所有區域(不包括杜拜國際金融中心)的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相關活動,以保護投資者並為虛擬資產產業治理建立國際標準。而阿布達比全球市場(ADGM)的監管機構為金融業管理局(FSRA),為 VASP 發放金融服務許可證(FSP)。 2024 年 9 月 9 日,VARA 與 SCA 達成合作協議,明確各自的監管範圍,並制定了 VASP 的許可和監督規則。隨後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VARA 修改了多項條例,新法規擴大了監管範圍,涵蓋虛擬資產的營銷、促銷活動、諮詢服務、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託管服務等。目前已有 23 家 VASP 受 VARA 監管(21 家 active, 2 家 pending 狀態)。相關立法《杜拜酋長國2022 年第( 4) 號法律虛擬資產監管法》(Law No.( 4)of 2022 Regulating Virtual Asse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為法律監管提供依據,《 2023 年虛擬資產及相關活動條例》(Virtual Assets and Related Activities Regulations 2023)為申牌持牌提供相關監理架構與指引。此外,阿聯酋建立的金融自由區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具備獨立的加密貨幣監管權,監管機構為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擁有獨立的虛擬資產(VA) 框架,包括投資和加密代幣制度。 VARA 在DIFC 內不具有法律管轄權,迪拜的兩個地區根據不同的法規獨立運作。

穩定幣監管

2024 年6 月,CBUAE 發布的《支付代幣服務法案》(Payment Token Services Regulation)為法幣穩定幣提供監管框架,要求任何在阿聯酋運營並提供代幣發行(Payment Token Issuing)、代幣兌換(Payment Token Conversion)、代幣託管與轉移(Payment Token Custody and Transfer)等服務的本地或國際機構都需要事先獲得阿聯酋央行的許可。

2024 年 10 月,阿聯酋中央銀行根據支付代幣服務監管框架,原則上批准了 AED Stablecoin,使其成為阿聯酋首個受監管的迪拉姆掛鉤穩定幣。如果獲得全面批准,AED Stablecoin 的 AE Coin 將能夠在交易所和去中心化平台上作為本地交易對,同時允許商家使用 AE Coin 進行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此外,Tether 公司也計劃推出與迪拉姆掛鉤的穩定幣。

台灣地區

監管主體和法律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是加密貨幣平台及交易業務反洗錢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當地加密貨幣交易的監管和規制。

為加強對虛擬資產的監管,FSC 制定了多項管理方法和指導原則,包括2021 年頒布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和2023 年制定的《銀行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建立業務關係及交易監控自律規範》。 2024 年7 月修訂通過的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增訂VASP 反洗錢登記制與非法業者刑事責任)已於當年11 月30 日正式施行,要求未完成反洗錢登記者不得提供VA 服務,且新增了反洗錢法修訂內容。目前 FSC 已依據該法第六條的第二項授權制定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簡稱 VASP 登記辦法)。目前FSC 已對《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進行研提,預計2025 年6 月前將專法草案報院(FSC 計畫透過四個步驟推動完善VASP 監管:納管虛擬資產業者、設立公會制定自律規範、加強反洗錢管理、制定專法)。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自2021 年7 月,台灣就針對從事包括加密貨幣承兌、幣幣兌換、代幣傳輸/儲存、代幣發行及銷售在內的業者,頒布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2024 年,台灣「行政院」透過「打詐新四法」修正,其中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等草案。繼2023 年台灣地區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定《銀行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建立業務關係及交易監控自律規範》等多項監管指引之後, 2024 年3 月29 日,台灣地區批准了台灣VASP 協會的成立。目前,已完成守法聲明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共 26 家。計畫於 2024 年Q4繼續對 6 家 VASP 業者進行專案金檢(先前已完成 4 家 VASP 反洗錢專案檢查)。目前 FSC 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VASP 登記辦法),已於 11 月 30 開始實施。 VASP 平台業者必須在2025 年3 月31 日前申請辦理登記,並於2025 年9 月30 日前完成登記;若逾期未完成登記且繼續經營,最高可判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併處500萬元以下罰金。

韓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2024 年 7 月 19 日,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PVAU)正式生效,其由韓國國民議會通過並賦予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監管加密貨幣產業的權力。該法案旨在保護國內投資者利益並提升市場誠信度:將虛擬資產定義為可以透過電子方式交易或轉移的數位資產,並規定了用戶和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要求VASP 購買商業保險、設立準備金、設立交易監控與上報系統、向客戶支付韓元存款的利息收益等),同時反面列舉排除了某些資產(如NFT 和CBDC)的監管。根據《金融服務委員會(FSC)設立法》執行令修正法案,虛擬資產業者被要求根據營業收入支付相應的監管費用,其中Upbit、Bithumb 和Coinone 等加密貨幣交易所將於2025 年起開始支付監管費。

韓國 FSC 和韓國金融情報室(KoFIU)(根據《金融交易報告法》設立的機構)負責對虛擬資產進行專門監管,確保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遵守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其中 FSC 負責制定政策並有權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進行監督、檢查、處罰,以確保 VASP 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業務規定》,包括進行客戶識別、交易監測等措施。根據修訂後的《特定金融交易資訊報告和使用法案》,自2022 年3 月25 日起 FSC 實施針對 VASP 的旅遊規則要求。此旅行規則旨在防止使用虛擬資產的洗錢活動,要求VASP 在被要求將虛擬資產轉移到另一個VASP 時提供有關用戶發送和接收虛擬資產的相關資訊。 KoFIU 則負責處理業務活動申報資訊以及接收金融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STRs)並進行分析後發送給相應執法機構。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韓國對加密貨幣交易實施牌照制度。 VASP 不僅有基本的反洗錢義務、向FIU 申報的義務,還有按使用者分類、交易明細分類等附加義務。虛擬資產經營者還需設定受理條件,如對金融公司經營人員實名確認的存取款帳戶發放,資訊保護管理系統認證(ISMS),代表無犯罪經驗等。未申報經營企業將被處以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 千萬韓元以下罰款。與 VASP 交易的金融公司需遵守的義務包括:檢查經營者的代表人及交易目的,檢查經營者是否提交申報、是否將資金分開管理等。近期,KoFIU 公佈了截止到 2025 年 1 月 3 日, 40 家虛擬貨幣營運公司的虛擬資產業務報告狀況。

日本

監管主體和法律

在日本,加密貨幣監管主體包括國家監管機構和虛擬資產自律監管組織兩種類型,分別為日本金融服務廳(FSA)、金融情報中心(JAFIO)和日本加密貨幣交易協會(JVCEA)、日本證券通證書發行協會(JSTOA)、日本區塊鏈協會(JBCA)。在日本,金融廳(FSA)是監管比特幣等數位貨幣業務活動的主要機構。日本金融廳在加強自身監管的同時,也賦予了產業組織日本加密貨幣交易協會更大的權力,使其有權對產業企業作出規範和懲罰。政府與業界深度協作,共同促進產業健康發展。日本金融廳負責對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進行許可和註冊,確保平台具備必要的合規要求和安全措施;對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進行監督和監測,以確保平台的交易活動合規、公正和透明;負責評估和管理加密貨幣交易平台的風險,包括網路安全風險、市場風險和投資者風險等;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和懲戒,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日本從2023 年6 月起實施的加密貨幣反洗錢法中包含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旅行規則”,要求處理加密資產轉移的金融機構將客戶信息傳遞給下一個機構,包括發送者和接收者的姓名和地址,目標加密資產包括與美元或商品等貨幣掛鉤的穩定幣或加密貨幣,違反者不服從當局糾正命令將面臨刑事處罰。從 2024 年 4 月起,日本企業將不再為其持有的加密貨幣未實現收益部分繳稅。這將使企業的稅務義務與日本現行法律規定的散戶投資者的稅務義務更加一致。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日本金融廳對加密貨幣交易機構採用登記制來進行監管。註冊設立日本數位貨幣交易商需符合一定條件,包括成立日本法人公司、租賃日本事務所、僱用日本籍員工(其中1 名員工為日本公司的董事)、日本公司開通銀行對公帳戶、有正常交易系統(不要求日文版)、提供KYC 資料等。 2024 年5 月13 日數據,目前在日本註冊的加密貨幣交換服務提供者有29 家。自2018 年以來,日本金融廳對於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批准變得非常嚴格。同時,日本金融廳要求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位貨幣交易所實施比目前更嚴格的KYC 政策,交易所必須開始核查開戶用戶的身份,保管交易記錄,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穩定幣發行與監管

2022 年 3 月 4 日,旨在對穩定幣推出新規制的《為建立穩定高效的資金結算體係而對《支付服務法》等進行部分修改的法案》被提交至國會。該法案於 2022 年 6 月 3 日獲得批准,並於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被允許直接向日本居民發行EPI (即以貨幣計價的穩定幣)的機構僅限於在日本持有執照的銀行、資金轉帳服務商、信託銀行或信託公司。這是因為EPI 的發行和兌換構成了「資金匯款交易」(kawase-torihiki)。如果沒有註冊為EPIESP(電子支付機構授權)CAESP 就無法在任何交易所上市EPI,也無法為其使用者管理EPI。 EPIESP 受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規的約束,包括「旅行」規則。此外,定期向海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 )發送或接收EPI 的EPIESP 需要檢查這些VASP 是否正在對其用戶進行適當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盡職調查。

新加坡

監管主體和法律

新加坡的加密貨幣監管由多個政府機構共同負責,其中最主要的監管部門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負責監管整個金融市場包括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及制定相應的政策。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服務提供者需根據支付服務法(PSA)獲得許可以確保數位支付代幣的安全和消費者保護。支付服務法為定義不明確的行業提供了監管的確定性,PSA 定義下的支付服務包括帳戶發行服務、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在加密貨幣的背景下可與穩定幣發行進行比較)、跨境匯款服務、境內匯款服務、商家收款服務、數位支付代幣(DPT)服務和貨幣兌換服務7 種,所有被歸類為支付服務提供者的企業都需要獲得PSA 許可證。 2024 年 4 月和 9 月,修訂了 Guidelines on Consumer Protection Measures by DPT Service Providers 該指南列出了MAS 對數位支付代幣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消費者保護風險的期望。 2024 年10 月,MAS 發布了一份諮詢文件,概述了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SMA)適用於在新加坡境外提供服務的數位代幣服務提供商的監管制度,朝著監管蓬勃發展的數位資產市場邁出了重要一步。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根據《支付服務法》,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需要註冊並獲得 MAS 的許可才能運作。目前3 類 PSA 許可證為:Money-Changing License 貨幣兌換牌照,Standard Payment Institution(SPI)標準支付牌照和 Major Payment Institution(MPI)大型支付牌照。目前SPI 和MPI 可以適用於數位貨幣交易所。這包括但不限於加密貨幣交易所、電子錢包提供者等。服務提供者還需要展示他們符合反洗錢要求的能力和程序,例如以風險為本的評估方式、嚴格的客戶識別(KYC)、交易監控(識別可疑交易、大筆交易、頻繁的小額交易、或是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交易)、可疑活動上報(如果服務提供者發現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的跡象,他們必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警察局(Singapore Police Force)的金融犯罪調查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完整記錄保存(加密貨幣平台需要保留交易記錄至少五年)等。此外,新加坡央行發放數位支付代幣(DPT)服務牌照,使得企業能夠提供加密貨幣服務。據悉,Crypto.com、Genesis 和Sparrow Exchange 已獲得此牌照。

歐盟

監管主體和法律

歐盟在 2020 年通過的《第六次反洗錢指令》(6 AMLD)擴大了「洗錢」罪的定義,涵蓋了更多的犯罪活動,包括對加密貨幣的利用。經過長期的談判和修訂,MiCA 法規於 2023 年 4 月 20 日獲得歐洲議會批准。然而,它的生效並非立即,因為設立了一個過渡期,允許市場參與者適應新規則。 MiCA 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的公佈日期是 2023 年 6 月 9 日,標誌著這個過渡期的開始。 MiCA 法規的實施將分階段進行,為 27 個歐盟國家設定了 24 到 36 個月的過渡期。這種漸進實施旨在確保向新系統的平穩過渡,並給予企業必要的時間來遵守這些新要求。在 MiCA 完全實施之前,歐盟各成員國已建立了各自的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VASP)執照和註冊要求。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如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理局 FCA、德國的 BaFin 等)根據歐盟的反洗錢指令(如 6 AMLD)實施了具體的註冊和監管要求。一旦 MiCA 正式生效(2024 年起陸續生效),所有歐盟成員國將遵循統一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授權框架,確保加密貨幣產業的監管標準一致。 MiCA 建立了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的統一監管框架,其中包括加密貨幣發行人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監管牌照制度。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CASP 監管規則於 2024 年 12 月生效,為確保虛擬資產提供者遵循反洗錢法規,進一步加強加密貨幣的監管。任何在歐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例如加密貨幣交易所、錢包服務提供者、託管服務提供者等)的公司都需要獲得歐盟監管機構的許可。這些服務提供者需要向相關監管機構申請牌照,並遵守一系列的合規要求,包括消費者保護、反洗錢(AML)、客戶盡職調查(KYC)、交易監控識別、可疑活動報告、員工培訓以及資本充足要求等。 MiCA 對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進行了詳細劃分,包括發行加密資產(如首次代幣發行(ICO)等)、加密資產交易和交換(涉及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活動)、加密貨幣錢包管理(涉及數字資產儲存與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如加密貨幣的清算、結算、投資顧問等。同時 MiCA 為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提供了在歐盟市場內跨境經營的可能性,即一個成員國的牌照可以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有效,不需要重複申請。這意味著一旦某家公司在一個成員國獲得了許可,它就可以在整個歐盟範圍內運作。同時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 ESMA 有權力對不合規的 CASP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穩定幣發行與監管

穩定幣的治理規則於 2024 年 6 月生效,其為穩定幣發行方提供了明確規定譬如法幣穩定幣發行的準備金要求、贖回機制的指導。多個標準以界定是否符合要求,如市場規模、商業場景、客戶基礎、交易量等。

美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美國虛擬貨幣監管體系較為複雜,涉及聯邦與州級兩層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負責對證券類虛擬資產進行監管,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則負責對大宗商品及其衍生性商品類虛擬資產進行監管。美國的反洗錢措施與國際反洗錢標準(如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緊密相連,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 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相關的監管。2024 年5 月22 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 21 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FIT 21),證明了兩黨都支持明確的加密政策,也為CFTC 和SEC司法管轄劃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方針。保護消費者以及維護金融穩定提供了更有效的監管工具。法案可能會帶來更高的合規成本,包括加強合規團隊、系統開發和合規審計等。跨國的,FIT 21法案的實施可能需要全球範圍內的合作,以確保國際間的法規協調和資訊共享。可能會對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的創新產生抑製作用,尤其是在開發新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應用和創新產品時。的加密立法實現。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在美國加密貨幣的監管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全國性牌照制度,而是依賴多個聯邦和州級的監管框架,具體的牌照和許可證要求因所在州和業務類型而異。根據FinCEN 的規定,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例如比特幣交易所)和其他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如錢包服務提供者、支付服務提供者)需要遵守反洗錢法規包括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註冊與上報、客戶盡職調查(CDD)、大額(超過1 萬美元)及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雖然美國沒有統一的加密貨幣牌照制度,但對於某些特定業務,其他聯邦監管機構 SEC 和 CFTC 也有不同的監管要求。例如,SEC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要求某些加密貨幣被歸類為證券,這意味著這些加密貨幣必須遵守證券法律和註冊要求。 CFTC 則負責監管加密貨幣期貨和衍生性商品市場。

英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英國有獨立的虛擬資產法律框架而非 MiCA 框架下。金融行為監理局(FCA)是英國監管加密貨幣的主要機構之一。它負責監管特定的加密相關活動,以防止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市場的完整性。例如,要求從事加密相關業務的企業進行註冊,並遵守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TF)等相關規定,對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錢包提供者等進行監管,確保其營運符合法規要求,防止其被用於非法活動。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英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採取註冊與許可的形式。向英國提供加密服務的公司需要獲得FCA 批准。已註冊的公司在新制度實施後,也需依新要求重新評估確認。此外,外國公司若要在英國開展受監管的加密業務,可申請英國分公司的英國授權。目前,已有 48 家加密資產公司在 FCA 註冊。

穩定幣的發行與監管

2023 年通過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該法案的通過奠定了英國對加密貨幣包括穩定幣監管的基礎,明確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有權監管加密貨幣和穩定幣。穩定幣發行商將需獲得FCA 的授權才能從事穩定幣的發行活動。 FCA 有權要求穩定幣發行人將所有準備金存放在法定信託中,以保障穩定幣價值的穩定和投資者的權益。政府計畫開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沙盒,支持企業使用區塊鏈等技術提供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服務,也為穩定幣的創新發行和應用提供了一定的試驗環境。

土耳其

監管主體和法律

作為全球第四大加密貨幣市場,土耳其在 2023 年的交易量高達 1,700 億美元,超過了俄羅斯和加拿大,展現出其在加密貨幣領域的重要地位。然而,土耳其在監管與市場發展之間仍面臨許多挑戰。儘管購買、持有以及交易加密貨幣在土耳其是合法的,但自 2021 年以來,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卻被禁止。這意味著,雖然投資者可以自由進行交易,但無法將加密貨幣直接應用於日常消費情境。

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 CMB (The Capital Markets Board of Turkey)是國家金融管理和監督機構,也稱為 SPK (Sermaye Piyasası Kurulu)。 2024 年7 月2 日CMB 官方公佈第7518 號《資本市場法修正案》(法條編號為32590) 將關於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rypto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CASPs) 和加密資產的規定納入立法,更進一步, 2024 年12 月25日明確了新反洗錢法規的主要條款,重點在於交易門檻設定、風險交易處理和未註冊錢包的限制,力求提升加密貨幣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s)須獲得 CMB 的許可,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投資諮詢和資產管理相關的活動將需要 CMB 頒發活動授權證書,並遵守 TUBITAK(土耳其科學技術研究委員會)設定的標準。截至 2024 年 12 月,已有 77 家加密貨幣公司向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申請營運牌照。根據新規要求,當用戶執行超過 15, 000 土耳其里拉(約 425 美元)的加密貨幣交易時,需向服務提供者提交完整的身份資訊。對於低於該門檻的交易,服務提供者可選擇性地收集相關資訊。此項規定旨在確保大型交易的可追溯性,從而有效遏制非法資金流動。如果加密貨幣發送方未能提供足夠的訊息,其交易將被標記為「高風險」。服務提供者在此情況下有權採取多種措施,包括拒絕交易、限制與相關金融機構的合作,甚至終止與交易方的業務關係。這項規定為服務提供者提供了更大的裁量權,有助於提高整體交易體系的安全性。未在平台註冊的錢包地址也受到嚴格監管。服務提供者需要收集發送方的身份訊息,否則相關交易將被限制。這項措施旨在打擊透過匿名錢包進行的非法活動,如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

透過以上舉措,土耳其政府希望在加密貨幣領域建立更透明和安全的交易環境,為未來產業規範化發展奠定基礎。

馬來西亞

監管主體和法律

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SC)是加密貨幣監管的重要主體之一,負責監管證券市,包括加密貨幣交易。其依據相關法律與準則,對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數位資產託管機構等進行監管,確保市場參與者符合監管要求。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NM):主要負責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政策,雖未將加密貨幣視為合法貨幣或支付工具,但會關注加密貨幣領域的相關風險,監測關鍵指標趨勢,以維護金融穩定。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SC)要求從事加密貨幣相關業務的企業符合許可證制度:相關企業需獲得馬來西亞證券監督委員會的認可,符合其監管標準,如數位資產交易所要接受SC 的註冊申請,才能在馬來西亞合法營運。截至 2024 年 12 月,SC 監管下共有 12 家機構,其中 Digital Asset Exchange (DAX) Operators 有 6 家,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 (IEO) Operators 有 2 家,Digital Asset Custodians (DAC)有 4 家。

泰國

監管主體和法律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泰國加密貨幣監管的核心主體之一,負責監管加密貨幣相關業務及市場參與者,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經紀商、經銷商等的許可與監管,對數位代幣的發行、交易等活動進行審核與監督。 《數位資產商業法令》是泰國加密貨幣監管的基礎性法律,於2018 年5 月14 日生效,該法令將加密貨幣及其他數位代幣定義為“數位資產”,明確了數位資產的合法地位,規定了數位資產相關業務的法律框架,為泰國加密貨幣監管提供了重要依據。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企業必須是根據泰國法律註冊的公司,並擁有一定金額的實繳註冊資本,從100 萬泰銖(約30, 000 美元)到5, 000 萬泰銖不等,具體取決於許可證的類型。從事數位資產交易中心、經紀商、經銷商等業務需獲得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

加密貨幣交易所等相關業務業者需取得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許可,且要有至少5,000 萬泰銖的起始資金,平台需具備強大的安全措施以保障用戶資產安全及防止駭客攻擊等。數位資產業務營運商和數位代幣入口網站服務提供者遵循嚴格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要求,包括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實施基於風險的內部控制以及向當局報告可疑交易等。此外,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及時揭露用戶訊息,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目前,共 38 份 Digital Asset 相關的營運許可發出。

菲律賓

監管主體和法律

菲律賓中央銀行(BSP)是菲律賓加密貨幣監管的重要主體之一,透過發布相關指引和規定對加密貨幣交易進行監管,如BSP Circular No. 944 等,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向其註冊為匯款和轉帳公司,並遵守相關營運要求,包括消費者保護措施、反洗錢及反恐融資規定等,也負責監管穩定幣的試點等工作。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對加密貨幣領域的首次代幣發行(ICO)和加密貨幣投資等活動進行監管。 SEC 會發布相關指引和警告,要求進行ICO 的公司需向其註冊並遵守證券法規,以保護投資者權益,防止詐欺和市場操縱等行為。

監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菲律賓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採取許可製度,加密貨幣交易所等VASPs 需獲得BSP 頒發的許可證才能在菲律賓運營,不同的業務可能還需要額外的許可證,如電子貨幣發行商(EMI)和匯款及轉帳公司(RTC)等許可證。此外,菲律賓經濟特區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CEZA)也曾計劃發放數量有限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許可證,並對獲牌交易所及其下級交易商和經紀商設定了嚴格的投資和營運要求,不過這屬於特定經濟區的規定。目前為止,有 14 家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獲得了許可。

BSP 設定了旅行規則,對於交易金額達到至少50, 000 菲律賓比索(約合1000 美元)或等值外幣的加密貨幣交易,觸發該規則,要求VASPs 共享加密貨幣交易各方的信息,以防止利用加密貨幣進行非法資金轉移等活動。

穩定幣的發行與監管

2024 年5 月9 日,BSP 批准了由Coins.ph 發行的菲律賓比索支持的穩定幣PHP C 的試點項目,該試點將在BSP 的監管沙盒內進行,以評估穩定幣的功能及其對菲律賓金融體系的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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